bǎi

百司


拼音bǎi sī
注音ㄅㄞˇ ㄙ

百司

词语解释

百司[ bǎi sī ]

⒈  大臣,王公以下百官的总称。

百司惴恐,多患 若之。——《明史·海瑞传》

officials under ministers and princes in ancient China;

引证解释

⒈  即百官。参见“百官”。

《书·立政》:“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
三国 魏 曹植 《求通亲亲表》:“妃妾之家,膏沐之遗,岁得再通,齐义於贵宗,等惠於百司。”
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又宰相者,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
宋 王安石 《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公卿既得其人,因使推其类以聚於朝廷,则百司庶物,无不得其人也。”
明 王琼 《双溪杂记》:“贤者久任,不贤者速去,久之,使百司庶府尽皆得人。”

⒉  指官员。

元 戴善夫 《风光好》第四折:“从头儿覰这百司,那里有这等冷鼻凹的文章士。”

国语辞典

百司[ bǎi sī ]

⒈  各种执管政事的大臣、官员。

《书经·立政》:「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
《文选·沈约·恩幸传论》:「空置百司,权不外假。」

分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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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句


1、今慢官不恪,止于罚俸,宗庙所切,便委内臣,是许百司之官,公然废职,以宗庙之重,为陛下所私,群官有司,便同委弃。

2、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合称“科道官”,共一百六七十人,这些人通常被称为“言官”,专职弹劾百司

3、百司奏事,后主常抱置膝上共决之,遂侍宠弄权,乱纲纪。

4、“刑科都给事中”在明代,六科给事中是直属皇帝的独立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六部百司

5、但据史书,他“围陈州,营于州北,立宫室百司,为持久之计”。

6、从通天元年(696)(出自《景龙文馆记》,《旧唐书》为圣历年)开始,又让其处理百司奏表,参决政务,权势日盛。

7、巢益怒,营于州北,立宫室百司,为持久之计。

8、又剽掠政府盈库,百司帑藏,抢完便放火烧毁其余的财物。

9、从通天元年(696)(出自《景龙文馆记》,《旧唐书》为圣历年)开始,又让其处理百司奏表,参决政务,权势日盛。(造 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