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私人的礼法。
⒈ 私自制作。
引《新唐书·柳公绰传》:“置权量於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製者。”私人的礼法。 《文选·潘岳<悼亡诗>》:“改服从朝政,哀心寄私制。”李周翰 注:“改凶服从朝政之吉服,哀心不易,私存其礼也。制,礼也。”
1、例如,光绪六年(1880),上海县官府还出示禁止仿办吕宋票,并处理了两批托寄洋商名下私制彩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