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私第。
引明 王世贞 《觚不觚录》:“余初任 山东 时,布按二司后堂,无留郡守坐者,留之坐,则必于私衙。”《说岳全传》第六十回:“那 周三畏 回到私衙,闷闷不悦。”
1、冯侯闻得两人言语坚确,始终无一毫软款,喝手下收起刑具,将自强监禁狱中;干证原告喝出在外,退入私衙想了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