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ǔ pàn
注音ㄓㄨˇ ㄆㄢˋ
⒈ 唐宋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
⒈ 唐 宋 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
引宋 曾巩 《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闲慢曹局状》:“伏望圣慈悯惻,以臣老母见在京师,与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或就移近京一便郡,庶便亲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宋 初承 五代,三省无专职,臺省寺监无定员,类以它官主判。”
1、一个月以前,伊朗一家法庭判处伊朗裔加拿大人Hossein Derakhshan差不多20年监禁,这可能是对于一个博主判的最长的刑了。
2、如规定刻板前需要进行三次校正,即校勘官校完,送复勘官复校,再送主判管阁官三校,这样才可以拿去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