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tóng pàn
注音ㄊㄨㄥˊ ㄆㄢˋ
⒈ 官名。宋天圣初改通判为同判。
⒈ 官名。 宋 天圣 初改通判为同判。
引宋 周密 《齐东野语·避讳》:“本朝 章献太后 父讳 通,尝改通直郎为同直郎, 通州 为 崇州,通判为同判。”
陈垣 《史讳举例》卷五:“同判者,通判也。 天圣 初, 章献刘太后 临朝,避其父讳,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后崩即復旧。”
1、同案同判应当是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体现。
2、法律与正义的抽象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考察同案是否同判来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