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ù zòu
注音ㄐㄨˋ ㄗㄡˋ
⒈ 备文上奏。
⒈ 备文上奏。
引《清会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京察之制,三品京堂由部开列事实具奏。”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三:“康熙 三十九年七月,内阁奉上諭:‘各省学道原不差遣翰林官员,嗣后各省学道宜将翰林官员一并差遣,尔等与翰林院会议具奏。’”
1、然置阵法度,久失其传,今朕一旦据意所得,率尔为法,恐有未尽,宜无避忌,但具奏来。
2、道光皇帝阅后,抄转全国各地方大员,并谕令“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直省各督抚,各抒所见,妥议章程,迅速具奏”。
3、着僧格林沁派员即将耆英锁扭押解来京,交巡防王大臣,会同宗人府刑部,严讯具奏。
4、尔部便会推堪任总兵官一员,令克期到任,料理军务,一切防御驱剿事宜,着督抚等官,便宜调度,务期殄灭,以奠封疆,其征兵转饷等事,即遵旨会议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