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公道。
2.谓驳正,纠正。
3.谓秉公处治。
1、如《定势篇》云“旧练之才,则执正驭奇”,《通变篇》亦云“望今制奇,参古定法”。
2、顾雍在朝秉公执正,不为权势所屈,虽每每和颜悦色进谏,但不苟合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