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ōng wài hé zī jīng yíng qǐ yè
注音ㄓㄨㄥ ㄨㄞˋ ㄏㄜˊ ㄗ ㄐㄧㄥ ㄧㄥˊ ㄑㄧˇ ㄧㄝˋ
◎简称“合营企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并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和经营的股权式企业。按照1979年7月公布、1990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参与合营的各方按各自投资额,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1、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2、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