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轻罪。
引《周礼·秋官·司圜》:“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1、闰十一月辛丑,崇祯第三次下罪己诏,诏曰:……比者灾害频仍,干戈扰攘,兴思祸变,宵旰靡宁,实皆朕不德之所致也!罪在朕躬,勿敢自宽。
2、三料未收就是年馑了,也就是重灾年,皇帝要下罪己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