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为诉讼人提供暂时歇宿的房屋。
引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设便民房》:“便民房者,乃为讼事之人而设也。乡人讼事入城,必投歇家;其歇家,非包揽官司之人,即希图赚打官司入钱之人。”
1、塌房发端于南宋都城临安,规模较大,便民利商,促进了南宋工商业的繁荣。明代南京设有塌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