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直接给皇帝上奏疏。
引宋 王谠 《唐语林·补遗四》:“开元 末,宰相以御史权重,遂制弹奏者先諮中丞大夫,皆通许,又于中书门下通状先白,然后得奏。自是御史不得特奏,威权大减。”
1、雄尝因州郡荐举,类多失实,特奏请察举孝廉,必年满四十,诸生试家法,即一家之学。
2、宋代恩科包括特奏名和特赐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