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ěi fù
注音ㄍㄟˇ ㄈㄨˋ
繁体給復
⒈ 免除赋税徭役。
⒈ 免除赋税徭役。
引《晋书·武帝纪》:“﹝ 咸寧 元年﹞二月,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復。”
《北史·魏纪三·高祖孝文帝》:“﹝ 太和 二十二年﹞詔以 穰 人首归大顺始终若一者,给復三十年,标其所居曰 归义乡 ;次降者,给復十五年。”
《新唐书·高祖纪》:“丙寅, 竇建德 伏诛。丁卯,大赦,给復天下一年。”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水灾策》:“太宗 加给復之恩,赐糜淖之餉,以救其变。”
1、命尚书右丞相萧嵩往祭山川,并遣使存问赈恤之,压死之家给复一年,一家三人已上死者给复二年。
2、百姓给复一年,贫户复二年,元从户复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