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ù jí
注音ㄈㄨˋ ㄐ一ˊ
⒈ 附入本地户籍的外地人。
⒈ 附入本地户籍的外地人。
引《周书·武帝纪下》:“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
亦指外地之民附入本地户籍。 《明史·广西土司传三·琼州》:“琼山县 东洋都 民 周孔洙 招諭 包黎 等村 黎 人 王观巧 等二百三十户,愿附籍为民。”
1、一是就地安置附籍,二是全部遣返。
2、“凡有递转文字到,铺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当该铺兵,裹以软绢包袱,更用油绢卷缚,夹版束系,赍小回历一本,作急走递”。
3、在人口迁徙方面,明朝可谓殚精竭虑,采取各种措施处置流民、移民问题,比如规定严禁擅徙流亡、流民附籍安插等等。
4、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
5、他们积极在当地购置产业,建筑房屋,营造坟地,以求取得附籍或寄籍权。
6、2)“凡有递转文字到,铺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当该铺兵,裹以软绢包袱,更用油绢卷缚,夹版束系,赍小回历一本,作急走递”。
7、陈幸,字明遇,本籍苏州府人,也在本籍任过县丞,但后来与人官司纠葛不清,一怒之下,附籍常州府,便举家迁到了这江阴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