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ì shòu
注音ㄐ一ˋ ㄕㄡˋ
繁体繼受
⒈ 继承。
⒈ 继承。
引《书·召诰》“今王嗣受厥命” 孔 传:“继受其王命。”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陛下以圣德至孝,继受宝命。”
1、基于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不同继受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有不同的规定。
2、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
3、并没有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那样对罗马法有大范围继受的情况。
4、从这个角度说,先秦法律思想是秦汉律学得以的一个理论基础,先秦诸子百家的学说,尤其是有关法律的学说,是后代律学家所继受的一笔丰厚的遗产。
5、第三部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于居住权的继受。
6、诉讼继受分为一般诉讼继受和特定诉讼继受。
7、其应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准予记存,由继受公司于转换行为完成后之该项土地再移转时一并缴纳之;
8、它产生于古罗马,后来几乎为所有国家继受。
9、由于传统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律对法律保留制度的继受比较片面。
10、在这一转让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继受等问题.
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2、现理论界主要存在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继受主义两种不同的立场。
13、探矿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4、我国在对待此类诉讼承担既判力问题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采纳当事人恒定主义或是诉讼继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