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相互检举、监察。
引《周礼·地官·邻长》:“邻长掌相纠相受。”郑玄 注:“相纠,相举察。”孙诒让 正义:“纠兼举察二义。”
1、后娶娄定远妾董氏,大耽爱之,为此内外不和,更相纠列,坐争免官,徙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