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草书之法。
引宋 黄庭坚 《山谷题跋·跋法帖》:“观 史孝岑 《出师颂》数字,颇得草法。盖陶冶草法,悉自小篆中来。”宋 沉辽 《赠清道》诗:“诸公草法无可称,中叶始有 张颠 名。”
1、草法作为草书书体的规定性,赋予了线条运动、变化的合法性,并为其提供了合理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