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揽权。
引《资治通鉴·汉宣帝地节三年》:“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听怠,则廷平将召权而为乱首矣。”胡三省 注引 孟康 曰:“召,求也。招致权著已也。”
1、甲戌,召权发遣卫州陈?为左正言,监袁州酒税邹浩为右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