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引《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宋史·太祖纪二》:“詔 川 陕 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
1、考以史实,“别籍异财法”在社会基层的实际推行效果并不理想。
2、‘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3、八月丁亥,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