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主持审理。
引《后汉书·鲍永传》:“但臣前在 汝南,典理 楚 事,繫者千餘人,恐未能尽当其罪。”
1、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