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参与商议。
引明 王琼 《双溪杂记》:“翰林学士专掌词命代草,然亦有预议朝政者。”《续资治通鉴·宋宁宗嘉定六年》:“初, 金 主将召 赫舍哩执中 至 中都,预议军事。”
1、委员会亦曾研究避免预议规则应用于议会事务,以及重新审议辩论时的发言规则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