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ùn sǐ
注音ㄌㄨㄣˋ ㄙˇ
繁体論死
⒈ 判处死刑。
⒈ 判处死刑。
引《史记·平準书》:“汤 奏当 异 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资治通鉴·汉高祖九年》:“今吾三族皆以论死。”
胡三省 注:“谓以罪论抵死。”
《明史·刑法志一》:“太祖 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
1、吸食者果论死,则开馆与兴贩即加至斩决枭示亦不为过。
2、诚使中外一心,誓除此害,不惑于姑息,不视为具文,将见人人涤虑洗心,怀刑畏罪,先时虽有论死之法,届期并无处死之人。
3、八月丁亥,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