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íng tián
注音ㄇ一ㄥˊ ㄊ一ㄢˊ
⒈ 以私名占有田地。
⒈ 以私名占有田地。
引《史记·平準书》:“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
司马贞 索隐:“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
《汉书·食货志上》:“限民名田,以澹不足。”
颜师古 注:“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
《宋史·食货志上一》:“豪强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极,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
明 归有光 《隆庆元年浙江程策》之三:“故 董仲舒 欲稍近古,限民名田,以塞兼并之路。”
1、余乃本村塾师,姓郭名田仁,其余都是小人家眷,本欲往山上逃难,不意冲撞了大驾,万请恕罪。
2、文帝以后,基本放弃了汉初以来的名田宅制度。
3、与此相应,井田制下的禄田可以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对稳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于爵位的降等继承而有较大的流动性。
4、不论是井田制还是名田制,都是根据一定的身份等级占有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