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éng shòu
注音ㄔㄥˊ ㄕㄡˋ
⒈ 承继传授。
⒈ 承继传授。
引清 阮元 《<汉学师承记>序》:“读此可知 汉 世儒林家法之承授,国朝学者经学之渊源。”
1、提出授予购股权之建议可自建议之日期起二十八天内,在购股权承授人支付面值总代价港币10元后被接纳。
2、这一数额由承授人配套,美方的总数是5000万美元。
3、授予专营权是一项特别优惠,这构成一项权利和义务由承授人执行。
4、在普通股股票证书颁发给承授者之前, 承授者对期权项下股票没有任何股东权利。
5、承授者行使部分或全部的期 权, 须在本协议生效日的第八个周年日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