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tiān jīn tiáo yuē
注音ㄊ一ㄢ ㄐ一ㄣ ㄊ一ㄠˊ ㄩㄝ
繁体天津條約
⒈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美、俄分别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在天津签订。主要内容为: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到内河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游历、通商,传教士可入内地传教;外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英、法两国还得到巨额赔款。条约签订后,英法联军退出天津。
1、在这一城下之盟中,天津被增列为通商口岸,该条约虽未规定设立租界,但成为日后英国在天津强划租界的依据。
2、镇江由于地处长江和大运河的交汇处,水运交通便利,因而在1856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中被列为长江第一批通商口岸。
3、中英《天津条约》共五十六款,附约一款;中法《天津条约》共四十二款,附约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