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ǐn jí bì xiǎn
注音ㄐ一ㄣˇ ㄐ一ˊ ㄅ一ˋ ㄒ一ㄢˇ
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危害较小的应急行为。其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1、提出了经济实用的自救器接力紧急避险方法:入井人员佩戴压缩氧自救器;
2、“为避免日后发生类似的争议,一方面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中的‘紧急避险’进行详细解读,让公众知晓何所为何所不为。
3、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操作上的空白。
4、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5、目前理论界对于环境侵权自力救济的认定,主要适用传统刑法与民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构成理论。
6、公安消防人员在灭火救援中是否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有异议。
7、在麻阳苗乡,和平溪乡国土资源所所长陈俭帮助群众成功紧急避险的事迹被群众传为佳话。
8、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应属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9、当情况特别紧急,无法实施点火解围和冲越火线避险时,应选择就地卧倒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