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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法条规定? 典当融资的策略

时间:2023-03-27 13:55:13 作者: 字数:25928字

动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法条规定?

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动产所有权取得方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典当融资的策略

有关典当融资的策略

典当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之前,典当是民间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调剂余缺、促进流通、稳定社会等方面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典当作为人类最早产生的金融担保形式,作为专门从事货币借贷的机构,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一千多年来以其特有融资功能服务于社会经济,其社会经济地位不断随历史条件变化而变化。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在金融业与商业中的一种边缘业种和业态。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一个国家、一定的

社会经济制度之下的经济地位和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都不同。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典当不断满足我国老百姓(41.970, -0.50, -1.18%)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不同需求,较好地弥补了银行、小贷公司等其它融资机构的不足,已成为我国以金融业为主体的整个社会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

典当服务操作的基本知识

一、交当:当户(客户)执合法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将当物交付给典当行营业员的行为。

二、验当:由典当行营业员查验当户及当物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估当: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商品市场行情,对当物现行价格进行评估价格。

四、折当:典当行营业员根据评估结果和当户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确定典当金额的行为。

五、写当:填写当票的简称,旧时行业术语称“写票”,即根据与当户协商确定当金数额以及明确当期、费率等事项后,由营业员填写当票,签订借贷契约的行为。

六、管当:又叫“存当”,典当行营业员凭当票保管联收妥当物,当面签封,将当物存放到库房进行保管的行为。

七、当出:旧时典当行业术语,即发放当金,指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当票实付金额向当户支付当金的行为。又称“放当”。

八、续当:指典当期限届满时,当户不能偿还本金,经双方同意仍以原当物继续典当,续签当票或合同的行为。俗称“展期”,续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

九、赎当:当户按期偿还当金本息,赎取当物的行为。

十、绝当:俗称“死当”,典当期限届满5 日后,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

典当融资借款的方式

典当流程

① 客户(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

②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

③典当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④典当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⑤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在这一流程中,当户需要明确的两项重要

典当交易规则是:

(1) 事项约定规则

主要表现在当物估价高低、当金数额大小、当期长短和息费多少方面。对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当户(借款方)都有权依法并合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不是典当行一方说了算。

如对于当物的估价,典当行通常按其再次流通可销售的价格进行评估,估价时考虑物品的新旧程度和市场行情等。

(2) 费用预扣规则

依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当户获得当金应当支付的资金成本包括典当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但第三条规定当户应当“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即

实际上是典当综合费用可以预扣。另在商务部批准实行的全国统一当票的《典当须知》中载明:“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

典当手续

对于当户来说,由于当物不同即典当品种不同,当户应当向典当行** 的各种手续也不同。

(1) 普通动产典当。普通动产典当指贵金属首饰、珠宝钻石、家用电器等民用生活物品典当。典当时,当户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某些当物还需附带购物** 等。

(2) 汽车质押典当。典当时,当户应当交验车主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本、车辆购买附加费凭证、车辆有效期内保单、养路费、交税凭证、车辆交税证等;如果是进口车辆,应当提供车辆商检单、海关关税单、进口汽车准运证等。最后还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 机动车质押登记手续。

(3) 房地产抵押。抵押时,客户应当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购房** 、契税完税凭证等。

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先行** 抵押登记手续,然后再** 抵押贷款手续。

典当融资的优点

当人们急需用钱之时又去何处筹集资金呢? 这是现实中许多人无法回避的问题。

(1)银行门槛相对较高,典当行门槛较低且灵活做生意的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经营中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苦于融资无门,失去了投资的好时机,甚至导致经济损失。急需资金怎么办? 恐怕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银行。可再仔细一想,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来说,银行的门槛较高放款速度较慢,虽然近些年银行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包括信贷产品,但也是需要客户有一定的资质和条件的。事实上,融资难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融资手续繁杂,融资渠道不畅,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

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是:个体经营效益相对低下,资信普遍不高,以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担保难、抵押难。银行对外发放贷款,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通常都实行比较严格的限制,不允许对方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要** 一笔财产抵押,需** 财产评估、查征信、看流水、登记、保险、公证等复杂的手续,涉及许多职能部门,并要提供多种相关资料,对于习惯进行灵活的个人而言,这无疑会带来很大的不便。

到银行贷款的最大好处是成本利息便宜,因为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承受。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银行的大门并非对谁都敞开,而且** 贷款的手续复杂,时间较长。

同时,由于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导致银行对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都相对较高,故在商业银行尚未将赢利最大化作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这就影响了银行的贷款积极性。银行对外发放贷款,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都要坚持“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执行严格的贷款操作程序,特别是防止以担保代替审查。银行认人又认物;而典当行以物定贷,存物就能借钱,典当行认物不认人。

(2)亲友人情债重身处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社会关系普遍十分广泛,因此许多人急用钱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亲朋好友,希望亲友能够在关键时刻伸出援手。然而,大量事实表明,向亲友借钱有时也会导致自身处境非常尴尬:磨破嘴,跑断腿,看脸色,听闲话,结果却收效甚微,甚至还从此背上了沉重的人情债,难以还清。

(3)民间借贷问题多

当前民间借贷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率偏高,大部份成为不折不扣的高利息贷款。民间高利息贷款或隐形高利息贷款的出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融通资金的迫切需要,但它同时又较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因而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民间借贷不仅利率高,而且亦重人情。因为它是私人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往往必须对债务人知根知底,或是亲朋好友,或是同事知音,否则决不敢冒风险放款。另一方面,借贷利率往往除了考虑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等因素考虑之外,

还特别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的影响。即亲近者则贷之或可能降利,而疏远者则拒贷或加利,致使民间借贷总是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体中进行,债务人往往既付出高息又欠下人情,而人情之债则是天底下最难偿还之债。因此,当时下工作越来越忙、人情越来越淡的时候,脸皮薄的现代都市人更不愿意向别人借钱。毕竟被别人拒绝是件很难堪的事情。于是,一些人宁可去典当行。

民间借贷是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人情在融资过程中占有很大比重,故围绕人际关系的交往传递,往往容易发生各种纠纷,

引出一幕幕人间悲喜剧:有借钱不还的,有伪造字据的,有故设骗局的,等等。

所以,与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相比典当相对有求必应,典当最明显的比较优势在于:既能够以物换钱,又能够不欠人情。因此,典当是一些人急需用钱之时的首选。缺钱花找典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得到了最充分的彰显和发挥。投资需要钱,消费也需要钱,投资加消费更需要钱。老百姓只有备好钱袋子,才能装满米袋子、菜篮子,才能上学、看病、买房子;企业也只有积累一定的资金,才能搞好生产和经营,才能融人市场而不被淘汰。一句话,这年头谁缺钱花都寸步难行。

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资金不足找谁去借呢? 是找银行还是典当行,亦或是利用其他融资渠道达到目的呢?

典当融资借款的策略

如何选择典当机构

(1)熟悉分布

目前我国共有8 千多家典当行,然而,典当行的分布并不平衡,故作为典当融资者尚需尽量熟悉其状况。典当融资者要想随时享受典当服务,必须认准门户。一般来说,大家可以通过报刊、网站发布的典当广告或新闻报道获得本地或外地的典当行地址,这样便能够对不同的典当行进行比较,作出正确的选择。

(2)核实资质

从事典当交易必须与合法典当行进行,合法典当行是由各级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因此,典当融资者应当注意核实拟与其进行交易的典当行的法定资质,具体而言就是核实典当行的“三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方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缺一不可,否则便有非法典当行的嫌疑。

近年来国内典当业的发展状况显示,一些非典当机构如寄卖行、二手商品交易公司等,经常打着典当行的旗号从事非法典当业务,它们假承诺、高收费,甚至欺诈客户,酿出许多社会纠纷,严重干扰了一些地区的正常的典当交易秩序,妨碍了典当业的健康发展,这些无疑是每个典当融资者都应当时刻予以警惕的。

(3)选择信誉好的典当企业

从事典当交易必须考虑典当行的企业信誉,要与那些信誉度好、知名度高的典当行打交道。因为典当是以物换钱,当户要把当物的占有权转移至典当行才能获得当金,故选择讲诚信的典当行,更有利于当物的妥善保管,且即使当物出现毁损,也更有利于向典当行索赔。另一方面,讲诚信的典当行往往能够自觉做到与当户公平交易,不欺不诈,在典当实践中遵守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遵守典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这些都是从事任何一笔正常的典当交易所不可缺少的,故典当融资者应当谨记。

(4)了解自身业务性质

典当行有规模大小、资质高低之分,对此,每个典当融资者都必须尽可能地知晓,从而了解拟与其进行交易的典当行的法定经营范围。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动产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这表明,有些典当行只能做一般的动产典当业务,而不能做房地产抵押业务或财产权利典当业务,故典当融资者要防止进错门,与那些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典当行往来。与此同时,即使是典当行有权经营某些典当或抵押业务,典当融资者也还要看其是否精通这些业务。如:有些典当行只会经营房地产抵押业务,而根本不擅长任何动产典当业务另有些典当行只会经营汽车等动产典当业务,

而通常不擅长贵金属首饰、珠宝钻石、名表等不动产典当业务。这就要求典当融资者必须找专业对门的典当行从事典当交易,特别是动产典当交易,否则难以保证典当交易的质量。选择好典当融资的品种利用典当方式融资,无论是大众融资还是个体工商户融资,还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品种,从而才能达到物尽其用、事半功倍的目的。

1.大众融资的选择

(1) 贵金属首饰典当适应性强。在全国8千多家典当行中,60%以上的典当行能够受理和胜任贵金属首饰典当,因此,普通公众持有贵金属首饰典当融资一般能够达到目的。

(2) 珠宝钻石典当适应性差。目前我国公众的珠宝钻石持有量远远低于贵金属首饰的持有量,这就从一个方面决定了国内绝大多数典当行缺乏从事珠宝钻石典当业务的能力和经验,故普通公众的这类典当交易往往不被典当行受理。

(3) 汽车典当性价比强。因为汽车价值高,典当融资存在优势。随着轿车普及,致使汽车典当特别是其中的轿车典当品种有较强的性价比,故其典当的长期优势不会发生动摇,也可以是典当领域内的支柱性品种。

(4) 名表典当地域性较强。名表典当在我国** 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即沿海发达地区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名表典当业务比较活跃,典当行能够受理和胜任这类典当业务,而内地边远地区如西北、东北等地名表典当业务则比较滞后甚至是空白,故普通公众很难利用名表典当融资。

2.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融资的选择

(1) 房地产抵押日益升温。我国利用房地产抵押方式向典当行融资的风潮十分流行,其中无论是商铺还是住宅,都有很大的市场容量,国内凡是具备法定资质的典当行也都最看好各地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因此,广大的老百姓与典当行从事房地产抵押交易堪称是典当行的高端业务,极受欢迎,亦是其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经济利益增长点,

(2) 库存物资典当逐渐扩大。利用闲置商品进行典当历来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的惯常做法。然而,近年来这类典当的市场规模更加扩大。如:一些用批量的服装鞋帽典当;一些用冰箱、电典当;还有一些用钢材、名酒、鱼缸、灭火器等典当。总之,一切暂时不用的物资都被尝试去典当融资了。这使库存物资典当的范围不断变宽,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个体工商户,物资典当已被广泛利用。

(3) 生产资料典当依然存在。尽管目前利用生产资料典当的状况逐渐减少,然而并未消失。如:一些企业用原煤、焦炭典当;一些企业用大豆、蚕茧典当;还有一些企业用棉花、生丝、瓷土等典当。这些生产资料相继发挥了融资的功能,为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增砖添瓦。

典当融资借款中的谈判协商

利用典当方式融资,应当掌握以下一些操作要领,这同样是进行典当交易的重要环节:

(1) 动产典当。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即当户用于典当的物品估价多少、估价之后经打折当户能获得多少当金,均由当户与典当行自主协商确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如:典当行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的合法权益;同样,当户也不得强迫典当行收当或者发放未经典当双方协商同意的当金。

(2) 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的估价金额及贷款数额也应当由客户与典当行双方协商确定。

然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贷款数额的参考。即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标的由作为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典当行再根据抵押标的的评估价格确定其贷款抵押率,向客户发放一定数额的贷款。

典当必须注意的事项

利用典当方式融资,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常见问题:

1.当金多少问题

许多当户认为,典当时获得的当金宜多不宜少,这实际上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从典当行来说,受理典当不是买进当物而是借贷活动,因而既不能按照当物的原始价格、也不能按照当物的评估价格发放当金,典当行只能按照一定的折当率或抵押率向当户发放当金,如值十当五、值十当七等,即当物估价1 万元,发放当金5000 元或7000 元。故此,当户典当时的心理价位不应当太高,而只能保持一个

合理的期望值。

从当户来说,申请典当不是卖出货物而是借贷活动,因而没有必要刻意追求高额当金,即当金并非越多越好,因为当金数额越高,当户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也越高。故此,当金数额的多少完全应当根据当户典当的目的来决定,用途不同,可多可少。

2.当物安全问题

许多当户认为,典当时交付的当物由典当行负责保管很安全,这实际上是认识上的另一个误区。

事实上,当物在典当行保管并非绝对安全。

通常由以下几种情况造成:

(1) 典当行保管不善。即典当行未尽到妥善保管之义务,从而造成当物毁损。如典当行的保管设施不到位、保管技术不过硬、保管经验不丰富等。

(2) 典当行使用当物。即典当行违反法律规定和典当交易规则,在典当期间擅自使用当物,从而造成当物毁损。如:典当行驾驶当户典当的汽车;观看当户典当的电视机;佩戴当户典当的贵金属首饰,等等。

(3) 典当行故意犯罪。即典当行侵害当户的合法权益,从而非法占有当物或造成其失窃。

如:典当行将当户典当的当物掉包更换后据为已有;典当行内外勾结故意将当户典当的当物任人偷窃,等等。因此,利用典当融资时,当户应当具有当物毁损、失窃的风险意识,并在当物风险发生时,依法行使自己的索赔权。

3.交易成本问题

许多当户对利用典当融资的交易成本包括息费承担问题认识不足,这也是需要提醒大家格外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除此之外,有时客户还要承担房地产评估费、抵押合同的公证费和登记费、财产保险费等相应费用。

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融资渠道发挥着不小的作用,典当让许多民营中小企业通过典当资产,既获得典当贷款,解决了燃眉之急,又盘活了存量资金,维持了再生产,加速了商品流通;方便、快捷、灵活的典当贷款成了普通百姓的雪中炭”、“夜行灯”。去典当行融资具备一些优势但也有其劣势的,老百姓也应当考虑自己的交易成本和承受能力,每个人典当都要权衡利弊,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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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什么意思?标的物又是什么?

一、标的

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二 、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扩展资料: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参考资料:标的-百度百科   标的物-百度百科

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答案为AC

从丙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个问题会简单一些,他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向对方是甲,那么由于他运输中所出现的事故造成的运输合同不能履行,他对甲负有赔偿责任。但是,乙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权力要求丙对其予以赔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扩大到第三人。丙与乙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不选B。

而且,根据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的事实,可以知道,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所指的“** ”,并不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约定由甲负责运输。则可以得出双方事实上已经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乙的营业地或住所。所以,《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并不适用。而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应当认为属于甲所有,故选C。甲存在违约,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故选A。

事实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下:甲因买卖合同而与乙形成买卖关系,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包括完成运输;甲因运输合同而与丙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丙负有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乙的义务;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也没有物权上的关系,二者在各自合同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案中,应当是乙向甲要求违约赔偿,甲向丙要求违约赔偿,依据即为各自合同。

简单来说,本题的核心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冤有头,债有主”。这也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丁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佣他的丙承担。故不选D。另外,本题也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思想,不让人承担合同以外的责任,雇员造成的损害由其雇主承担使其免于承担巨大的无法承担的责任。

附加问题:

1、货物所有权原则上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双方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23条,《合同法》133条)

2、当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时,货物的所有权应当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物权法》23条、《合同法》60条、133条)

3、当双方对交过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又涉及运输的,风险自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合同法》141条、145条,但法律并未明确说明,此时的所有权归属。盖因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后,规定由谁承担风险比货物规谁所有更为重要,为了商业便利,以风险的转移来代替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4、在途货物为标的物时,风险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合同法》144条。所谓在途标的物是指双方合同成立之时,就已经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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